【圆明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大庆市两位被非法判刑的善良女子石晶、邵影上诉后,委托亲友将自我辩护词送达大庆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手中。接待家属的法官助理表示:我们会认真看的,每一个细节都会仔细研究(大意)。我们期待中院法官能依法办案,为无辜者伸张正义。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晚上,石晶、邵影在大庆市杜蒙县连环湖境内雇用的车内被杜蒙警察拦截,因车内有法轮功真相册子而被绑架,在杜蒙县拘留所非法拘留十天后转入大庆市看守所非法拘留至今。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杜蒙县法院对两名女子非法开庭,尽管北京律师为石晶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院却不予采纳,并于十二月一日非法宣判二位女子各五年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两女子不服判决,于十二月中旬上诉大庆市中级法院。
石晶和邵影在各自的辩护词中都指出:杜蒙县法院判决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轮功教人向善,与邪教毫不相干,所谓“邪教”来自于江泽民对法轮功的信口雌黄,不是法律;法轮功在中国一直都是合法的,中国的法律从未给法轮功定性;公诉人用《刑法》三百条指证她们是错用法律,两高没有司法解释权,用司法解释定罪量刑是违法的;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法轮功学员印发资料是践行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和宣传信仰的自由;法轮功资料是让人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泽,也是还民众的知情权,仅依据发的行为和数量定罪量刑不能证明所谓罪名的成立……(详见附件:辩护词)
石晶和邵影都希望通过自己的上诉和辩护,能让法官们明白真相,避免因错判导致将来被追责和成为替罪羊,也避免因为参与迫害大法弟子而遭恶报。石晶说:“我作为一名法轮佛法修炼者,今天面对非法的审判、强加的罪名,莫大的冤屈,我没有怨,没有恨,只是对参与本案的公、检、法官员在执行错误的公务,在执法中违背了我国《宪法》《刑法》等多条法律条款,感到痛心和担忧。修炼法轮佛法的人没有敌人,你们都是我的亲人,我们以这种形式结缘,我真的不愿看到在历史的大审判、大清算、大淘汰中有你和他,因你们也是可贵的生命,可贵的中国人,是应该得救的。”
石晶和邵影的善良感动着周围的人,下边是她们在看守所的真实经历。
尽管石晶遭受冤狱之苦,仍时刻不忘为别人着想。大庆新看守所条件很差,石晶姐姐心疼妹妹,尽管自己经济紧张,还总想给妹妹多存些钱,让妹妹多订些食品的礼包(看守所高价出售给被拘人员的日用品和食品的包叫礼包)补充营养。可石晶一再捎出信来告诉姐姐,不让给她存钱了,说吃看守所的饭营养够了,她要口断执着,省出钱用于救人。以前姐姐给她订的大礼包,她都分给同监室的刑事犯吃,自己吃的很少。
对于绑架她的警察,石晶女士没有一点怨恨,反而将警察对她们的一点点帮助铭记在心。她一再捎信告诉外边的亲友,警察马百刚在送她俩到大庆看守所途中,知道她俩还没吃饭,就自己掏钱给她俩买了面包和火腿肠,她说警察也是有善心的,她很感激,希望外边的亲友给警察讲真相,救度他们。而她对警察的不配合更体现出了她的善,她知道配合警察就是让警察犯罪,因为迫害大法弟子要遭恶报的。
邵影因为无法炼功,再加上看守所恶劣的环境,多次出现心脏病和腰间盘突出状态,因为相信师父和大法,神迹一再在她身上展现。下边是邵影的自诉:
“由于看守所阴、潮、冰冷,6月8日我患上腰间盘突出,腰疼不能动,吃饭都得趴在铺位上吃,去卫生间必须两人扶着,之后严重到检察院提审时是由担架抬着出来的。我的身体已经达到瘫痪地步,整个身体左侧麻木,半瘫痪,左腿肌肉萎缩,这种疼痛持续一个多月,黑天白天无法入睡。即使这么困难,我还是不忘师父所教的法,背《论语》、发正念,在这期间,看守所带我出去看病检查,做CT,结论是腰间盘突出,有水肿。我不断发正念,背《论语》,求师父加持,检查之后的一天晚上,左腿象水管流动一样,咕噜咕噜响,不断排气,左腿渐渐能站了,直到一天中午午休时,我侧身躺着,迷迷糊糊刚要睡着,就感觉从空中伸出一只手,用拇指和食指在我腰椎的部位轻轻地点了一下,一股强大暖流通遍全身,整个身体被暖流包围着,非常舒服,我当时非常激动,知道是师父在救我,迷迷糊糊就睡着了。醒来之后,腰就能动了,也不那么疼了,慢慢生活能自理了,律师会见时也都是自己走着出来,不用谁扶了。”
邵影腰间盘突出神奇恢复,却被看守所人员谎称“装病”,以至于外边正在给她办取保的亲友都信以为真:“腰间盘突出怎么能吃几片药(看守所给的药)就这么快好了呢?”
两女子的善心善行与神奇经历更证实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大道和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希望还在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公检法人员赶快了解真相,不要再参与迫害,因为迫害佛法修炼人的罪恶极大,是天理不容的,会毁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
附一、邵影的辩护词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邵影,性别女,年龄47岁,于2017年4月2日在大庆市杜蒙县连环湖境内被杜蒙县公安警察抓捕,因被指控散发法轮功真相册子,被杜蒙县法院冤判5年,判决书文号:(2017)黑062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当事人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当事人认为判决与事实不符,不服判决,特提出上诉。并依法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我不存在“利用邪教组织”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必须首先认定被我利用的这个组织确实是邪教,如果这个组织不是邪教,那么,这个罪名不能成立。
(一)法轮功(法轮大法)是正法、不是邪教
1、个人体悟:法轮功是最正的,最好的,绝对不是邪教。(证物:法轮大法经书:《转法轮》等共40本,海外动态网免费下载)
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是指导所有大法弟子修炼的主要经书,其他几十本书都是解《转法轮》的。《转法轮》中讲述的都是教人怎样按真、善、忍宇宙特性去修心性,提高思想境界,重德行善。从好人做起,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了矛盾向内找,做事先考虑别人,看对别人有没有伤害,用高标准要求自己,看淡名利。
书中还告诉我们:有失有得,不失不得;做坏事,欺负别人伤害别人,得不义之财,占有别人的东西,打人骂人等都会损德;而做好事、善事,帮助别人,就会积德。德是最珍贵的,作为一个人,有德才会有福份,没有德要饭都要不着;作为修炼人,师父讲:“一定要重心性的修炼,在修炼心性的同时会削去业力,转化为德,你才能提高层次”,“心性多高功多高”。李洪志师父在《精进要旨》中讲:“德乃生前所积,君、臣、富、贵皆从德而生,无德而不得,失德而散尽。故而谋权求财者必先积其德,吃苦行善可积众德。为此则必晓因果之事,明此可自束政、民之心,天下富而太平。” ……
明白这些道理,我们自然就用法理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不断地修正自己,就会越变越好。所以,炼法轮功的人不仅官不腐、商不欺,而且在哪个阶层都是人人敬重的好人,好干部、好职工。
法轮功不仅能迅速提升人的道德,祛病健身也有奇效。当我们真正按法的要求去修自己的时候,就会得到健康的身体,甚至我们真心想修的时候。师父就帮我们净化了身体。我本人就有切身体会。
我从小体弱多病,手心生来就带个血管瘤,时常疼痛干不了什么活。因为随时都有可能被碰破造成流血不止而出现生命危险,因此父母把我娇惯的脾气暴躁,喜怒无常。谁碰着惹着就跟谁干仗;为了利益更是霸道无理。例如:我让二哥把钱抬出去,我得利息,本金赔了由二哥还我;母亲在世时的金银首饰,不管谁买的,母亲去世后全部归我所有。以前的我就是这样自私自利,蛮横无理。另外,母亲在世时供养低灵的东西,我也招上了附体(癔症),犯病时,在炕上乱翻乱滚,大声吵闹,胡言乱语。当醒来时,浑身无力,瘫在炕上,自己曾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全都不知道,就这样长期被病痛折磨着,痛苦至极。然而时隔几年偶遇法轮大法,炼功不到一星期,附体(癔症)消失了,全身的病都好了。让我真正感觉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感觉,从此,我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事能为别人着想了,脾气也变好了,也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了,在利益上不去争了,母亲的首饰也能分给哥嫂了。
法轮功让我的身心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让我真正感觉到了这个功真好……我真切感到,要修炼法轮功的人多了,这社会该有多好啊!所以说: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前国家领导人乔石等老干部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法轮大法是正法。
2、所谓“邪教”来自于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诬陷
然而,1999年7月开始,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忌,在当时七个常委六个反对的情况下,执意取缔法轮功,还要“三个月消灭法轮功”。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信口雌黄地把法轮功污蔑为“×教”。一时间犹如黑云压顶,谎言铺天盖地,全是喉舌媒体为完成“政治任务”编造的谎言。为了证明江泽民编造的“邪教”谎言是正确的,进一步煽动仇恨,2001年2月23日,江泽民又指使李东生(已落马遭报)策划导演了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嫁祸法轮功。
让江集团想不到的是:拙劣的表演漏洞百出,骗不了有智慧的人,更骗不了真正的法轮功修炼者。法轮功书中明确写着:“炼功人不能杀生”,“自杀是有罪的”。所以,真正的修炼者怎么可能自杀和杀人呢?更何况那么大个天安门广场,突发自焚事件,各种灭火设备迅速到齐,周围除了警察、警车没有游人,央视以最快速度向全国播放,长镜头、短镜头、特写镜头应有尽有……这不是演戏还能是什么呢?
3、我理解的邪教
邪教,应该是教唆人行邪作恶的宗教或理论说教。比如,编造一个美丽的谎言,让穷人抢夺富人的财产,把富人打到,打死,视为消灭“剥削”;再如:为了剥夺他人信仰不择手段,独霸舆论工具,封锁信息,只许自己漫天撒谎,不许别人喊冤;还有许进不许出,贪腐、敛财等等。
综上所述,法轮功是教人修心向善的,想学就学,想走就走,来去自由。法轮功跟邪教根本就不沾边,法轮大法是正法。
(二)“利用邪教组织”没有法律依据
1、中国的法律从未给法轮功定性
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也就是说党、政府和国家没有给法轮功“定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30日做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也就是说法律从未认定法轮功是×教。2000年公安部发出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汇总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14个邪教组织名称,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可上公安网和百度等大陆网站查询)。
2014 年6 月2 日《法制晚报》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 号和公通字(2005)39 号这两个文件的全部内容,再次向社会公布了已认定的14 种“邪教组织”名单,唯独没有法轮功。实际上就是再一次公开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 。
江泽民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污蔑法轮功是×教后,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教》,这个只代表中央领导个别人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该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完全是对法轮功的诬蔑诽谤。
2、司法解释和内部通知没有法律效力
杜蒙县法院按“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给我定罪,实际上依据的是两高的新司法解释和内部通知。所谓“司法解释”应该是在执行法律过程中对具体问题的解答,也就是说“法律”是“解释”的根本依据和前提,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如前所述,“法律”从未给法轮功认定为×教,那么基层法院如果把它当作“司法解释”执行的话就完全是违法的;内部通知就更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了。
仅从这一点上来看,杜蒙县法院不仅是枉判,也触犯了《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的规定。
3公诉人对“邪教”没有任何举证,也就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所信仰的法轮功是×教,仅从“发了”这一行为,和发的“数量”定罪量刑,这个因果没有任何说服力。
试想,如果不是迫害在先,我们就无需反迫害,揭露迫害了;如果没有喉舌媒体造谣污蔑,我们就无需讲清真相;如果能让真正的法轮功学员自由说话,就用不着发真相、贴标语了;如果中共遵守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我们就不用冒着危险去上访、喊冤了……法轮功学员都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在帮助民众解除因相信谎言仇视佛法所面临的天惩啊!
综上所诉,我不存在“利用邪教组织”的情形。
二、我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实质
1、我不懂法律,也从未想过要破坏国家的什么法律或什么法规,我只想按真善忍修心性做好人,修成为他的生命,最终达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境界;我只想为别人好,所做所行都基于这一点。
2、公诉人认定我发了法轮功宣传品,我不想辩解,因为发没发都不是犯罪。不用说几百份,就是几千份,一亿份又怎样?都是合法的。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法轮功学员印发资料是践行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和宣传信仰的自由。
3、作为公诉人和法官应该知道,发的数量并不能代表破坏了什么法律的实施,关键是真相册子的内容会不会使接收的人受到伤害。公诉人并没有在法庭上公布收缴的真相册子的内容,也没有举证发那些真相册子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伤害了谁,伤害到什么程度;更没有证人证明看了那些真相册子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
综上所述,我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实质。
因此,本人认为,我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我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杜蒙县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我5年徒刑,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是违法的,是我不能接受的。我请求中院法官依法打回一审,宣判我无罪,并立即无罪释放我,让错用法律,冤判我的执法机关赔偿一切损失。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炼功人,因为在法轮功中受益,不说句公道话愧对良心。我想不通:于国于民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洪传,受到普遍赞誉,为什么在他的发源地遭到迫害?还扣上“邪教”的大帽子,让全民反对和远离!试想,如果人真的远离了真善忍,那假恶斗就会更加泛滥,我们活在世上会更没有安全感,我们的子孙后代面临的将是更恶劣的环境!从这一点上讲,打击真善忍,不就是害人害己,害国家吗?
相信中院法官能真正“执法为民”,所做判决经得起“终身追责”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希望法官有美好的未来。
辩护人:邵影
2018年1月12日
附二、石晶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叫石晶,现年47岁,大学本科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小区2—48号2门502室。于2017年4月2日在泰康县连环湖附近被抓捕,由泰康县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判我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我国《宪法》、《刑法》等有关条款,本人认为指控我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从对我的抓捕、审理到判刑都是非法的。我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公民具有信仰、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无罪释放。
我自辨如下:
一、法轮功不是邪教,指控我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不成立
首先说明,正与邪不是由政府或哪个人来定性的,要看其所作所为判断。
1、什么是邪教?邪教是行邪做乱的理论说教,具有杀人、敛财、淫乱、精神控制、迫害家庭等本质特征。而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真、善、忍”为根本指导,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做道德更高尚的人,并祛病健身有奇效。如今法轮大法已弘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各国人民的热爱与各国政府的支持,受褒奖和支持议函3000多项。邪教和法轮功讲的真、善、忍背道而驰。
2、法轮功没有组织,没有任何组织形式,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炼就炼,不爱炼就不炼,来去自由。没有花名册、没有具体地点,不收费,不存钱。修炼者以“真、善、忍”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事为他人着想。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修炼法轮功身心健康,为国家节省大量医药费,促进社会道德回升,福益社会,利国利民。法轮功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谈不上非法邪教组织。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没有提到法轮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也没有提到法轮功,(而“两高”只是在解释法律,没有立法权。) 国务院、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里没有法轮功。既然,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人误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
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由于江泽民妒忌,污蔑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也跟着诽谤法轮功。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据。“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最基本的法律理念。可见修炼法轮功在中国大陆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所以指控我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没有犯罪的证据和行为,指控我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成立
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我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或过失,我客观上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我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救人,为他人好,使之从而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1、没有我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我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我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我的?我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我有没有从该组织处接受过指令或资助等等?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2、没有我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出示我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就好比定某人杀人罪,可却没有杀人对象一样,怎能定杀人罪呢?而且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未经当事人确认,检察机关未结案就销毁证据,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从民众家中收回的资料事实不清,其他证言不实,也没有出庭作证,显然是在凑数量枉加量刑,而且判决书上的证人有后添上的,与实际情况不符。而检察官、法官居然采信,让我不解!
3、法轮功资料是让人明白真相、得到大法福泽,与政治无关。
法轮大法是佛法,亿万法轮功修炼者亲身证实。这么伟大的佛法是应该受到尊敬的,人对佛法的态度就决定着人的未来。佛法慈悲度人,但威严同在。任何对佛法的不敬都会受到天理的惩罚。
江泽民以编造谎言“1400”例和导演“天安门自焚”伪案,抹黑和嫁祸法轮功,欺骗百姓,挑起民众仇恨,使众多不明真相的人受谎言毒害,对法轮功排斥、歧视甚至敌视。
就说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吧,开始同事、家人都不理解我为什么要坚持修炼法轮功。在我按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做高境界中的好人,我善待他人,包括曾经伤害过我的人,都无怨无恨。我任单位食堂保管员期间,从不贪不占,尽管本科毕业的我一直拿低收入,依然服从分配,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地干好每一份工作,是领导最放心的好职工。父母在世时,尽我所能照顾好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精心侍奉,直到送终。妈妈生前曾经感动的对我说:我将来怎么报答你啊!我安慰妈说:您不用报答我,我是您女儿呀,应该做的!此后,我被亲友称赞为贤惠孝顺的好女儿。我真诚、善良、忍让的品格与言行,源归于大法师父的慈悲教诲!使接触我的人改善了看法,并说:因为以前电视上宣传练法轮功的 “又杀人、又自焚的”,都不敢和他们接触,原来真实的法轮功不象电视说的那样啊!
可是我们接触人是有限的,还有更广大的民众不了解法轮功真相,也没有法轮功公开说话的地方。为了让更多的人解除对法轮功的误解,不再敌视佛法,得到大法的福泽!我们只好选择各种方式讲清真相,法轮功资料内容无非就是告诉人们:法轮功如何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健身有奇效,和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天赐幸福平安的神奇故事和真实的历史及善恶有报的天理。
说“法轮大法好 ”、宣传法轮功的好处,是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最基本的传统美德,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谈不上破坏法律实施;而讲四·二五真相和天安门自焚疑点分析,也没有超出《宪法》所界定的言论自由范畴;关于“三退保平安”,是告诉人们贵州“藏字石”上的一个天机,一个信息,你从心里知道明白,用小名化名退出都可以,是在保你的平安。你想这个天机该不该告诉人们呢?我该不该告诉您呢?人命关天啊!这不是参与政治。佛法修炼有救度众生的使命,法轮功学员不图回报,不图名利,是为了使人免于遭受灾难,这是超越政治的大善大忍的洪大的慈悲和胸怀。你想一想抓、判、这样救人生命的修炼人,是不是违背天理呀?!过去修炼的和尚,你给他一碗饭吃,功德无量,你踢他一脚,必遭天惩啊。迫害法轮功学员,罪大如天啊!老话讲:谤佛谤法是人的重罪。信则信,不信则罢。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说这句话,也没有法律规定说这句话是违法的,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同样谈不上破坏法律实施,这又能破坏哪一条法律实施呢?至于说揭露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十多年的血腥迫害,面对不公正的对待,失去人性的暴力、残杀,作为有良知的人难道还不应该说出事实吗?说真话就是犯罪,究竟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至于说持有的法轮功资料及物品,都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又能破坏哪一条法律实施?
4、我被枉判劳教的经历,不应定性为前科,而是有待纠正与追责的冤案。我曾因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上访权利而上访,被枉判劳教,实为冤案。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随后,全国劳教所全部解体,法轮功学员被释放。对此,我被枉判劳教不能作为前科和当作量刑依据,加重刑罚不仅违背法律原则,而且也是淡薄了习政权推出的司法新政。
5、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实际应用。
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它与我们通常说的违反法律或触犯刑律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触犯刑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但无论是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被应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应用或实施的结果。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在本案中,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普通的百姓,我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我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
因此,我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我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所以指控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成立,是滥用、错用《刑法》第三百条。
三、从对社会危害性来看我没有犯罪,对我进行刑事追究是违法的
任何违法和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我的行为不但没有对社会危害,反而对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1、从客观后果来看,发放持有法轮功资料没有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什么不好的影响,其次,我的行为也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
2、从主观恶性来看,我是没有主观恶性的。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我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我所做的一切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践一个法轮佛法修炼者以无私的胸怀,大善大忍慈悲救人。我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所以不构成犯罪。
四、关于法律与良知
“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钱跃君《法庭内外--德国法律面面观》,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9月版)。”1992年2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统一前的一名叫英格·亨里奇守墙的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东德当局命令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对企图逃往西德的东德人格杀勿论),他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抵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
有位律师指出:“辩护人坚信: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对待信仰者进行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当事人采取非法羁押、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都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制造伪证、徇私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以及破坏信仰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早晚会接受历史的审判,相关责任人早晚会是那少数反国家、反人类分子的替罪羊。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法轮功学员在全球范围内彻底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所有参与各种方式迫害法轮功的人,将在国际司法部门备案,如不悔改,无论天涯海角,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协助受害者将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匡扶人间正义。江泽民及60多位紧跟其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帮凶,以酷刑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参与谋杀、酷刑和绑架罪、诽谤罪、煽动屠杀和迫害罪、教唆酷刑、教唆仇恨罪等被告上了法庭,被称为二战以后,世界最大的人权诉讼案。
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个《规定》不仅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也授予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拒绝幕后操纵的一把尚方宝剑,使幕后操纵人员不能逍遥法外。目前在国内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和急先锋:周永康、薄熙来、王立军、徐才厚、李东生、苏荣、司法部长吴爱英等高官纷纷落马。
2017年在网络上明确公开了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的第五十号令,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该决定废除了江泽民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承认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在中国修炼法轮功也完全合法;这就说明出版和传播、持有、携带法轮大法书籍和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所以任何以公民拥有和传播法轮功书籍为借口进行迫害都是非法的。
2017年6月2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在有许多法官、检察官明白了真相,知道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有的当庭释放,有的将案子退回去,善待法轮功学员,是善待自己,就会得到神佛的护佑。否则,迫害法轮功是靠行政指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违法的,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执行者,一定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这是难以逃脱的。在<刑法>第251条中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99条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五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文,建立健全了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结语
各位法官:我作为一名法轮佛法修炼者,今天面对非法的审判、强加的罪名,莫大的冤屈,我没有怨,没有恨,只是对参与本案的公、检、法官员在执行错误的公务,在执法中违背了我国《宪法》《刑法》等多条法律条款,感到痛心和担忧,修炼法轮佛法的人没有敌人,你们都是我的亲人,我们以这种形式结缘,我真的不愿看到在历史的大审判、大清算、大淘汰中有你和他。因你们也是可贵的生命,可贵的中国人,是应该得救的。
请倾听我发自生命深处的呼唤:静心思忠言,福祸一念间。不要相信那欺世的谎言,诚念法轮大法好,灾难来时命能保。维护正义呵护善良,不要为历史的债务买单,今天的公道就是明天的福德与荣耀。愿各位法官—我的亲人们,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美好未来,在以上相关重大问题上,一定会有理性的思考,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我的辩护词就要结束了,诚望看到、听到我的辩护的官员能引起您与我的共鸣,共同发出对我无罪释放的正义呼声!!
辩护人:石晶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
主要责任人
大庆市中级法院
地址:萨尔图区东风路8号,区号:0459,邮编:163311
办案法官陈浩(女),刑一庭
内勤李维靖(男),刑一庭
立案审查人刘亚旋
大庆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中院领导办公室电话:682900X(尾号从001至009到010都是中院领导的电话号码)
王忠明,党组书记、院长
李树民,党组副书记、副院长:13836900002,办:6829007
顾双彦,党组成员、副院长:13304591151,办:6829008
何文平,党组成员、副院长:18646660801
王言斌,党组成员、副院长
赵亮,党组成员、副院长:13359596003
张润柏,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13804689560
谢洪程,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13936939383
梁晓军,行政审判庭庭长:13936947208
解恒奎,审判监督庭庭长:13946947201
邹吉东,民事审判三庭庭长:13836951669、13089000558
杨晶,刑事审判一庭庭长:15304860067
臧国燕,民事审判一庭庭长:13555510206
丛海彬,刑事审判二庭庭长:13936887687
周亚芬,立案庭庭长:13936709701
杨晓惠,研究室主任:13946942771
周广彬,审判员(挂职):13836950950
刑一庭
杨晶:6829123、15304860067
赵政宏:6829130、15304860060
张丹(副庭长):13936809198
陈世余:6829126、15304860059、13604665788
陈浩:6829158、15304860196
郑丽媛:6829270、18603672782
徐曼:6829270
于涛:6829129、13804666697
刘晓华:6829075、15845886558
姜云丰:6829097
刘国喜:6829503、15304860061、13059040900
李维靖:6829095
霍旺(法医?):13936785308
杜蒙县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阿拉腾街,电话:0459-3421557,邮编:166200
赵岩(院长):13936700163,院长邮箱:[email protected]
王绍国(主管刑事副院长):3423308、18045919005
江竞航(刑庭庭长):3435572、13836863111
宋维刚:3432508、13936866678
赵美娜(办案法官):3432508、15164585757
杜蒙县检察院
阚波(检察长):13359590906
吕龙君(副检察长):3422939、13946925739、13359591017
运新忠(副检察长、常务副书记):0459-3438611
于涵(音)代理科长(办案人)
王兴伟:3437181、13359591025(办案人)
田晓春:3437216、13359591018(批捕科科长)
杜蒙县公安局及国保大队主要责任人
赵兴才(局长):3427998(办,不确定)、18645902000、13836730005、18945603202、15304696979
林家威(副局长、国保大队长):0459-3420861(办电)、13936789011(手机)、0459-3423319(宅电) 13394653699(手机)
马百刚(国保大队三队民警):0459-3420862(办电)、18603673739(手机)、13351199711(手机)、0459-3424698(宅电)
大庆市委政法委
地址:萨尔图区东风路19号,区号:0459,邮编:163311
书记陈宏伟
610主任安某:13804662468
610头目赵某:13936903613
610副主任林晓明
大庆司法局
地址: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6号,区号:0459,邮编:163311
局长刘勇:6182111(办)、18045969001、13384593456
政治处主任李啸红:13009909920
大庆市公安局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15号,邮编:163311
局长安庆华:15545416789
大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冯海波:130890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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